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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明星爆料]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索要股权 两人涉股权纠纷案

来源: 凤凰网 2016-02-03 08:19:25

  来源:凤凰网 本文责任编辑/Linda 原文标题:[明星爆料]歌手陈红遭前夫起诉索要股权 两人涉股权纠纷案--更多原创,独家明星爆料、娱乐八卦,请关注【妆点星闻-微信公众号:ZDFACEENT】

李军晒出的与歌手陈红、儿子的合影

  昨天,歌手陈红与前夫李军的股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审理。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李军诉称,当初与陈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忽视了其现役军人的身份,违反了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相关条例,请求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。

  庭审

  两人涉及两起股权纠纷案

  昨天下午2点半,陈红与李军股权纠纷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,陈红、李军和李福珍(李军之母)均未出庭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庭审中担任审判长,首先审理的是李福珍状告陈红和李军的合同纠纷。

  李福珍为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,李福珍在诉讼中称,陈红和李军离婚时,于2014年3月3日订立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,李军将其名下的北京亚之杰广告有限公司、北京亚之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的50%转让给被告陈红。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中,李军将股东权、管理权等全部授权给陈红,且不得单方撤销,允许陈红变更公司的法人代表。

  李福珍称,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,侵犯其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,要求确认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。

  在第二个庭审中,李军起诉陈红,称因双方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,忽视了陈红现役军人的身份,违反了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第127条中“军人不得经商”的规定,要求判定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部分无效。

  因原告和被告均未出示股权转让书的原件,法官责令代理律师通知陈红在5个工作日内将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文本交到法庭。庭审现场,李军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0份佐证股权转让协议书存在的新材料。法庭表示,陈红方面需核实该材料,双方需尽快质证,但未宣布下次开庭时间。

  庭审前,李军家属向记者提供笔迹鉴定结果,称变更、增加股东的股东决议书以及李军将297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红母亲的协议书中,李军和其母亲李福珍的签名都非本人书写,是陈红伪造的。

  焦点

  1.军人陈红是否有经商行为?

  李军的代理律师称,陈红趁李军不在公司之际强行取得公司的印章、证照,并实际进行经营、管理公司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》第127条规定,军人不得经商。

  陈红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,李军与陈红签订的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是李军单方授予行为。在该委托关系中,陈红按照李军的委托,进行受托事项的管理。经商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商业行为,而陈红并未进行任何经商行为,"且就目前证据,未有合法有效的证据,证明陈红直接参与经商的行为",代理律师称陈红并未违背军人条款相关规定。

  2.转让是否为全部股权的50%?

  李福珍代理律师称,两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李军名下股份的50%,并非全部股份的50%。

  作为李军的委托人,李军的妹妹李欣华在庭审现场称,李军当时需要用陈红名下的房子做抵押贷款,在此情况下听信陈红建议,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。

  对此,陈红代理律师表示,股权转让合同是全部股份的50%,并非李军名下的50%。李福珍为挂名股东,针对李福珍作为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,陈红代理律师称曾通过中国邮政给李福珍邮寄过相关材料。

  背景

  陈红1968年12月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。现任海军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,大校军衔,曾连续多年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。代表作有《常回家看看》等。

  李军1971年8月出生于河北海兴县。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。

  2001年陈红和李军结婚。

  2014年3月5日陈红与李军签署离婚协议书。

  2015年6月9日李军在其实名认证为“亚之杰投资集团董事长”的微博上,发布《我用二十年的血与泪“成就”了军旅女歌手首富陈红》等文章,李军在文中称,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无偿将公司50%股份转让给陈红,但陈红在其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后第二天,即2014年的3月4日到工商局伪造了李军和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字,将公司全部资产转到陈红母亲李善荣的名下。

  2015年7月21日原定的陈红与李军股权纠纷案的开庭日期延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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